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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的定義

 [image of a Philosophical Gnu]

我們維護本文來彰顯自由軟體定義,說明什麼軟體才合適被稱為「自由軟體」。

「自由軟體」關於「自由」而不是價格,「自由 (Free) 」這個概念並不是指「免費的啤酒」,而是指「言論自由」【因為英文的自由和免費視同一個字: free】。

自由軟體所指稱的軟體,其使用者有使用、複製、散佈、研究、改寫、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更精確地說,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

如果一軟體的使用者具有上述四種權利,則該軟體得以被稱之為「自由軟體」。也就是說,使用者必須能夠自由地、以不收費或是收取合理的散佈費用的方式、在任何時間再散佈該軟體的原版或是改寫版 在任何地方給任何人 使用。如果使用者不必問任何人或是支付任何的許可費用從事這些行為,就表示她/他擁有自由軟體所賦予的自由權利。

使用者也應該有自由改寫軟體的權利,並且可以將這些軟體再利用在工作上或是娛樂上。

使用軟體的這份自由權適用於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電腦系統、任何工作性質,不用特別和軟體作者或是其他特別的人或單位報備。

再散佈軟體的自由必須同時適用於原版和改寫版軟體的二進制碼和源碼上,如果無法製作二進制碼的版本,則此動作可以略過,但是如果後來的使用者找到其它可以製作二進制碼的方式,她們必須有再散佈二進制碼的自由。

為了成就改寫並發表改寫版的自由,使用者必須有取得該軟體源碼的管道,所以,取得源碼為自由軟體之本。

為了使這些自由成真,只要使用者沒犯下滔天大罪,這些自由權利不能被改變。如果使用者並未做錯事,而該軟體的作者卻擁有取消或撤回其許可方式的權力,那麼該軟體不是自由軟體。

但是,如果額外的規定不和上述四項主要的自由權利相衝的話,這些有關散佈自由軟體的額外規定是可被接受的。例如,另類版權 copyleft 規定說,當重新散佈該軟體時,作者不能加限制拒絕其他人主要的自由權利,這個規定並不和上述的主要自由相衝,反而更進一步保障了使用者的自由軟體權益。

使用者可以付費取得 GNU 的軟體,或者,使用者也可以免費取得這些軟體,但是,不管使用者是如何取得這些軟體的,她/他們必須永遠有權利複製或是改寫這些軟體,甚至 販售 這些軟體。

自由軟體因此並不是「非商業軟體」。自由軟體必須適用於商業用途。自由軟體的商業開發模式已很常見;這樣的自由商業軟體相當重要。

如果不影響到後來的使用者發行改寫的權利規定,則額外加入的規範如何將一個改寫後的自由軟體製作為套件的相關規定亦可行。同理,像這類「如果你用這種方式發行軟體,你必須讓這個軟體也能在這種情況下可得」的措辭也是在許可之下的(這類規定也讓使用者有該不該發行該軟體的選擇)。如果許可證要求「在當你發行修訂版時,若先前的開發者要求一份拷貝,則你必須提供」的條件,它也是符合自由的。

在 GNU 計畫中,我們使用 copyleft 這類許可方式來保護每個使用者都享有這些軟體自由,但是 非 copyleft 的自由軟體 也同時存在。我們相信有某些重要的原因使得 copyleft 的許可方式較其它自由軟體許可方式要好 ,但是如果你的軟體不是 在 copyleft 的許可之下,我們也使用它。

欲知自由軟體、以 copyleft 許可的軟體、和其它種類的軟體的相連性,請見 「自由軟體的種類」 一文。

有時候,政府 外銷管制 和交易許可的規定會限制使用者全球性散佈軟體的權利和自由,雖然軟體開發者/作者沒有權力去排除或是消弭這些限制,但是,她/他們可以、 也必須拒絕將這些條件列入自由軟體的使用法則中,如此這般,這些官方規定將不會影響到使用者的軟體自由,和自由軟體相關的人、事、物也因此不在這些政府部門管轄範圍之內。

大部份的自由軟體的許可證是基於 copyleft ,而可以加諸於其上的要求類型是有限制的。如果一份基於版權的許可證遵守了如上所述的自由時,那麼就不太可能會遇上我們從未預期過的其它類型的問題(雖然偶爾還是會有)。不過,有一些自由軟體的許可證是基於合同的條款,而合同可以被加諸較大程度的可能限制。這表示像是這樣的許可證,會有許多可能的方式變得受限到無法接受,因而成為「非自由」的。

我們實在無法列出所有無法接受的可能的合同限制。如果一份基於合同的許可證,以一種基於版權的許可證所無法的不尋常方式,限制了使用者,並且不能如本文所述的視為合格〔的自由條款〕,我們將會試著審度這合同,並且很有可能認定它是非自由的。

當談到自由軟體時,最好避免使用「給」或是「免費」這類的措辭,因為這些措辭會給人給人「free」是指「價格上的免費」的誤導,而忽略了使用軟體自由的真義。有些詞語像 「盜版」就有類似的涵義,我們希望自由軟體的使用者不會想被這樣指稱。有關討論這些措辭的用法,詳見 「容易混淆的詞語,請盡量避免」 一文,我們也有 「自由軟體一詞的翻譯」 的多種語言版本。

最後,請注意,這些有關自由軟體定義的標準需要審慎的詮釋。我們根據某一軟體選定的許可方式是否符合上述四點軟體自由的精神和重點文字,來決定該軟體是否符合自由軟體的標準。如果某一軟體含有不公平、違背上述四點自由軟體精神的限制,就算該軟體發行了,我們拒絕使用它。有時候,一份許可證會引發一些討論,在接受它成為一份自由軟體許可證之前,需要我們和一些律師法律專家們共同來判斷和思考,當我們達成共識的時候,我們會更新自由軟體標準,讓使用者更容易了解什麼許可方式是符合或是不符合自由軟體定義的。

如果你對某份特定的許可方式是否符合自由軟體的許可方式有興趣,請見我們的 「許可方式一覽表」 一文,如果你感興趣的許可方式不在我們的列表中,請直接透過 email 問我們。來信請寄 <[email protected]>

可能的情況下,如果你真的需要一份新的許可證,那麼在我們的協助下你可以確定那許可證是否真是自由軟體許可證,從而避開許多實際上的問題。


其它團體已經開始使用「開放源碼 」一詞,以用來指稱與「自由軟體 」在某種程度意義相當,但是仍不盡相同的事物。我們傾向於使用「自由軟體 」的原因在於,一旦你曾聽過它意指自由,而非免費,那麼 你就可以從它的稱呼上知道它所著重的是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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